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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4民初35789号原告广州万达普惠网络小

来源:网络 2021-01-27

(2020)粤0104民初35789号

被告张剑:

本院受理(2020)粤0104民初35789号原告广州万达普惠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你们)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04民初35789号民事判决书,上述案件的判决如下:被告张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万达普惠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836.24元及利息、服务费、违约金(利息、服务费、违约金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合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0年2月10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张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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