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东一女子买房被质疑“跳单”,中介索赔十余万,法院驳回
近日,一知名网红博主购房被中介质疑“跳单”在网上引起热议。在广东中山也曾出现过类似案例,1月27日,南都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阅相关案例获悉,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在2020年曾审理过一起购房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书中对“跳单”的权衡标准进行了阐释。
房产中介与顾客签署睇楼纸,约定半年内购房无论是否经过该公司均须一次性支付购房价3%作为中介费
2019年5月,温某通过甲房产中介公司置业顾问黄某居间介绍位于中山市石岐区的一处物业,并签署《居间服务确认书(睇楼纸)》,双方约定该房产中介公司为顾客提供房地产物业服务,并根据客户所委托之要求,在房地产租赁交易过程中协助或者办理交易手续,同时还约定顾客经该公司介绍,带领或者指引参观以上房产物业,并在参观日起半年之内租用(或购买)以上物业或以任何亲属、亲戚、朋友名义租用(或购买)以上物业,无论其交易是否经过本公司,均须一次性支付本公司相当于一个月租金(或购房价的3%)作为中介费。
甲房产中介公司将买家告上法庭索赔十余万居间费买家称签署睇楼纸时并未告知存在“居间条款”
2019年6月4日,该处物业的卖方岑某(委托人)与乙公司(受托人)签订《速销协议》,约定涉案房产成交价390万元等其他事项。
当日,卖方岑某与买方温某、居间方乙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约定买卖双方通过居间方交易位于中山市石岐区的房产,该物业成交总价为390万元,温某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款支付义务后,其与岑某在2019年10月10日到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办理了涉案房产产权的变更登记。
甲房产中介公司认为温某通过其与卖家岑某取得联系,在未告知甲房产中介公司的情况下与岑某达成房屋买卖交易并完成涉案房产的过户手续损害其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温某向其支付居间费用11.7万元。
房屋买家温某辩称,当时甲房产中介公司要求其签订《居间服务确认书(睇楼纸)》时没有告知有该居间条款,其表示并不知道有这个情况,甲房产中介公司的员工只是让她签个看楼纸而已,证明是该员工带客户去看楼。
甲房产中介公司并未获得卖家的房产独家代理买家不构成“跳单”,有权选择中介交易
温某称其通过甲房产中介公司及乙公司中介看房,是甲房产中介公司约岑某与其见面,但看房当日是岑某主动加其微信索要其电话并要求不在甲房产中介公司成交,而是在乙公司成交涉案房产,温某提交其与岑某对应的微信聊天记录。
庭审中甲房产中介公司称岑某微信委托其卖房并未签订书面协议,并未获得岑某涉案房产的独家代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温某与甲房产中介公司签订的《居间服务确认书(睇楼纸)》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其中第2条约定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其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
根据该条约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
本案中,温某通过甲房产中介公司、乙公司了解到涉案房产,虽然是甲房产中介公司带领其与原产权人岑某见面,但后来系原产权人岑某主动联系温某通过乙中介公司促成了涉案房产的交易,乙公司收取的中介费亦低于甲房产中介公司《居间服务确认书(睇楼纸)》约定的购房款的3%,
温某在此情况下有权利选择中介费更低的中介公司,故其行为不构成违约,本院对甲房产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甲房产中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