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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242-267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

来源:网络 2021-01-27

(2021)粤0104民初242-267号

陈枝旺、江凌寒、罗小飞、龚红伟、葛传明、陈耿德、陈淦明、曾辉、林秋华、林静娜、李群、李晓波、熊新群、吴姬蓉、谭志刚、钟武聪、李沅、杜辉、樊维喜、程景波、蔡锦坤、陈志伟、张贯雄、李东年、付加丘、任明珍: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你们的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等案。因你们目前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04民初242-267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事实和理由详见起诉状,原告起诉要求: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五日内。上述案件定于2021年4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11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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