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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博诚信为体:藏武袭警罪成 理大生候判刑

来源:网络 2021-02-04

星岛环球网消息:香港文汇报讯 18岁理大男生于去年1月在大埔用激光笔照射警车内警员,被控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和袭警两罪,在粉岭裁判法院审讯。裁判官陈炳宙昨日裁定被告两项罪名成立,还押至下月19日判刑。陈官在裁决时批评辩方大状玩弄深奥专业术语,在为被告辩护时声称激光光属于"电磁波",是"不能接触到的能量",所以"没有接触"警员眼睛,在法律上不构成"袭击",令人惊讶,因为既然是袭击,控方根本毋须证明有什么东西接触受害人的身体,这是最基本的刑事法律知识之一。

●理大男生于去年1月在大埔用激光笔照射警车内警员,被控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和袭警两罪,在粉岭裁判法院审讯。资料图片

被告吴志轩被控于去年1月19日,在大埔公路元洲仔段管有攻击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笔,以及袭击警员张庆贤。陈官在裁决时指,因被告作出招认,辩方在身份上的争议已经变成伪议题,完全站不住脚。

法庭肯定被告是在行人天桥上使用激光笔所发出的激光光照向警车和警员的白衣男子,并肯定被告在案发时管有涉案激光笔。根据专家证人意见,此激光笔可在60米内对人眼构成伤害,而被告没有任何合法理由对第一控方证人施加武力或令他担忧受到武力对待。

针对辩方大律师郭憬宪在陈词声称,如何由天桥把激光光射向交通灯位的警车时不会构成专家所说的"direct intrabeam viewing"和专家没有评估挡风玻璃会否反射或折射激光光,陈官反驳,审裁者只需考虑每项控罪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有否足够证据支持。

他续说,根据第二控方证人的证供,故接纳激光光的确射入车厢中,并且照在第一控方证人的面上和眼睛,这是否专家所说的"direct intrabeam viewing"或其他电子电机工程学上的术语,并不重要。陈官认为,法庭"不应沦为大律师玩弄深奥专业术语的场所。"

明显曲解什么是犯罪意图

至于辩方大状声称,"袭击"的犯罪行为(actus reus)和犯罪意图(mens rea)并无同时同地出现,陈官认为,这明显是一个曲解什么是犯罪意图的例子,尝试把存在于犯罪者思维中的意图与受害人的担忧混为一谈。

拒辩方申保释候判

他指出,当被告作出以激光光射向第一控方证人的行为时,若他是蓄意作出这行为,而目的在于伤害第一控方证人而令第一控方证人担忧受到实时和非法暴力对待, 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便同时同地出现,故陈官认为辩方的陈词,完全没有对两项控罪的任何罪行元素构成合理疑点。陈官最后押后判刑,并拒绝辩方申请保释等候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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